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0 版)费率表,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0 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0 版)合同”。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1.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4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 180 天称为等待期。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2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1.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但是,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及您选择的本合同约定的可选。
责任一“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可选责任二“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一年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一、二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 1.5.2 可选责任一“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1.5.3 可选责任二“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 1.5.2 可选责任一“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1.5.3 可选责任二“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按照您与我们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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