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红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费率表,三峡红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投保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具体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见9.2)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11),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 1.4、3.2、6.1、8.1、8.3 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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