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附加惠民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费率表。三峡附加惠民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导致恶性肿瘤(见9.5)或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见9.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在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获赔了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180 天后,初次发生(见 9.10)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对应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其对应比例与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的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被保险人申请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时的年龄基本保险金额的对应比例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主合同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首次患有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良性肿瘤疾病,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实施了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我们仅对发生在下列器官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进行给付。
器官列表如下表所示:发生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的器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附加合同的“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获赔了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获赔了本附加合同的特定良性肿瘤切除术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见 9.11)减少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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