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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华夏福加倍2.0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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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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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 重大疾病[见 10.15] 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16] 。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重大疾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二、后续各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外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下表所列的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后续各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每种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重大疾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他约定,(一)疾病确诊间隔期及给付比例:疾病确诊间隔期指新发重大疾病的初次确诊之日与上一次重大疾病(上一次重大疾病是指发生在新发重大疾病之前,最近一次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满足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初次确诊之日相隔的期间。若间隔期不满一年,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0%,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间隔期满一年,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上升至 20%;间隔期每增加一年,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随之上升 20%,直至上升至 100%。在新发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次日零时,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降为 0%,并重新按照上述约定逐年上升。(二)若被保险人同时(指确诊日期为同一日)或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条所述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重大疾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示例: 若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7 月 1 日,被保险人于 2021年 7 月 1 日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我们按 2021 年 7 月 1 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急性心肌梗塞,由于此次确诊日距上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2021 年 7 月 1 日满 2 年未满 3 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脑中风后遗症,由于此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2024 年 1月 1 日未满一年,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 2 倍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 2 倍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 2 倍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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