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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20-05-17
  • 资料大小:528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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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处理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您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补交累计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保险费豁免 一、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费交纳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宽限期 一、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在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二、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合同效力 中止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 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恢复 一、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经双方协商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二、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 8 .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附加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 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五、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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