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弘运连连终身寿险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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