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每次重大疾病间隔期为365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数额。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少儿特定疾病,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身故保险,(一)若保障计划为计划一,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保障计划为计划二,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恶性肿瘤状态:恶性肿瘤需符合本合同的定义,恶性肿瘤状态包括以下情况: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我们已经按照条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在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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