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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万年红富贵版终身年金保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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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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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处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三、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保险金的给付  一、本公司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如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2  如实告知  一、本公司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三、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五、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8.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二)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给您。(四)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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