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交纳当期的保险费。3.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3.3 效力 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4 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迟延外,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受益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 12 ;(2)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3)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果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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