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选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 1 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本公司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低于或等于此前已有伤残项目的等级,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 3,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轮船,自进入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时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类别伤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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