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供的保障(详细请见条款)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7年5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年规模保费超300亿元,可经营各类人身保险业务。公司还全资创立浙江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并获得股权、不动产等多个领域的投资牌照以及兼业代理牌照,各项经营资质齐备。创立以来,信泰保险依托区位优势,积极吸纳优秀人才及战略资源,壮大公司实力。公司已先后开设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18家分公司,下辖营业网点250余家,经营区域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重点区域。近年来,信泰保险根据“产品领先、服务驱动”战略方向,建立品类齐全的寿险产品体系,并积极打造立体化的客户服务网络,可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贴心、便捷的保险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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