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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福颐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费率投保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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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izhe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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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养老保险金 起领年龄和 领取方式,本合同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分为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四档, 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年领两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 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如需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您可 以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不含开始领取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2.3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限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养老保险金 本合同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限为 20 年。 1.若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自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领 取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8.5%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 始领取日(含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金额向保证 领取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保险金:(240-已领取的养老 保险金期数)×8.5%×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且该数额不小于零。 2.若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自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领 取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 (含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金额向保证领取养老 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保险金:(20-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期 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且该数额不小于零。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 身故豁免保 险费,本合同开始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 17 周岁以下的(含 17 周岁),投保人遭受 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 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的,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首 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 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投保人意外 高度残疾豁 免保险费,本合同开始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 17 周岁以下的(含 17 周岁),投保人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致高度残疾(见释义) ,且投保人被确定高度残疾时未满 60 周岁的,则自投保 人高度残疾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 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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