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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喜盈门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说明书投保核保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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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费的构成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或分期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照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定期转入的保险费。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 8. .2 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之和)。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 9. .1 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9.2 2 未还 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时,若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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