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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乐安一生保险自动计划书3页.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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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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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乐安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将提供以下保障: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延续多长时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 “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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