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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富富余财富嘉C款两全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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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yinjian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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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中邮富富余财富嘉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财富嘉 C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二、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年满 18 周岁 (见释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第二条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一)订立本合同时,我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三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四)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七)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如无特别约定,在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即 保险责任开始日 (见释义 2)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开始,至满期日的二十四时终止。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见释义 3)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犹豫期,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义 4);我公司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保险期间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额的 80%,具体可借款比例以本公司当时规定为准,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考虑公司资金成本等因素后确定,具体可向我公司查询。您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之日,若您未能偿清借款本息,则以未能偿清的借款本息为基础按我公司当时的借款利率进行计算利息。我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本息未能偿清,则我公司有权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自借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总额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之日的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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