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准;如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则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4.1 4.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4.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合同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清款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5.1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5.2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本次贷款的金额加上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申请贷款当时本公司确定的 约定利率(见 9.12)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清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保,减保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减保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同比例减少,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 按照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承担本合同 4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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