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因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十五条 主险合同保险单免息质押借款,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若发生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自完成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的次日零时起,您可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办理主险合同保险单免息质押借款,借款利率为零,免息期间累计不超过 6个月。
第十六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现金价值表中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公司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期间的首日;保险人自此日开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从保险责任开始日或开始日年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责任开始日年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剧烈伤害,猝死不属于该范畴。我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患的下列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含白血病)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②肝性脑病;③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5)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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