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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附加A款定期寿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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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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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中邮附加 A 款定期寿险(简称“附加 A 款定寿”)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本合同是附加于我公司所确认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保险合同)的附加险保险合同,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本合同和主险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本合同生效后,如无特别约定,在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 保险责任开始日 (见释义 1))0 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本合同保险责任的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见释义 2)以该日期计算。第六条 犹豫期,与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相同。

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十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见释义 3),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释义 4)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见释义 5);(五)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释义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 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见释义 8)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一)主险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书面通知我公司解除本合同的;(三)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四)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本合同之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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