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由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上。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1.4 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附加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 15 日)。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 自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包括第 180 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1) 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 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 10.8;10.9)。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见 10.10)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2. 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 发病(见 10.11)并经专科医生(见 10.12)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见 10.13,不论一种或多种),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满 0 180 天后,又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本条款 10.7 中 1 所定义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 满 0 180 天后,又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 特定) 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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