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合同周月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2.4 4 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 4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年金 本主合同的年金领取频次分为年度领取和月度领取两种,您在投保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年金领取频次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年金领取频次自年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本主合同的第 5 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本主合同的第 5 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 保险合同周月日(不含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的各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所负的年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1)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日 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前: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7%。(2)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后: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4%。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您的年金领取方式为现金领取。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金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您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领取方式。
关爱金 如果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发生 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主合同所界定的残全残(见释义)或身故,且投保人发生 全残或身故时未满七十 周岁,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金,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所负的关爱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后自动终止:(1)如果关爱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自投保人意外 全残或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6 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关爱金。(2)如果关爱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自投保人意外 全残或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6 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 保险合同周 月 日仍然生存,公司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7%给付关爱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的关爱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方式与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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