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投保对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最低投保年龄为十八 周岁(见第二十六条),最高投保年龄同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 意外伤害(见第二十七条)之外的原因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给予豁免保险费,我们将无息向 您 返还 已交纳的 本附加 合同 的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 保险事故(见第二十八条)没有等待期。二、 身故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他约定的 附加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每期豁免的保险费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见第二十九条)并经 医院(见第三十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 其他约定的 附加合同的 后 续 各 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每期 豁免的保险费以本附加 合同 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主合同及其他约定的附加合同的每期总保险费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同主合同。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给予豁免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费。但未交的保险费仍然作为合同欠款。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是按照其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豁免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签收形式包括书面签收或电子邮件接收等法律认可的确认形式。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费豁免,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第二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