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6 周岁 (见 11.1)以上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 (见 11.2),投保时未满 法定退休年龄 (见 11.3)的,且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非 既往症 (见11.4)的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见 11.5),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见 11.6)满 满 1 1 年,方可作为本主险 合同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 补充医疗保险 (见 11.7),其应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2)投保人范围: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 生效对应日 (见 11.8)、 保单年度 (见 11.9)均以该日期计算。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已享受税收优惠,在您补交税收优惠额度后,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若您符合本主险合同第 8 8 条的“保单权益转移”中所述情况,则不享有犹豫期。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须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见 11.10);(3)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专用单证或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相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自我们 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 主险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见附表一。2.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对于医疗险保险金责任,我们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每个保单年度或月度收取风险保险费(见本条款第 4.2 条“风险保险费”),并承担相应期间内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2.3 保证续保 本主险合同采取保证续保方式,我们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最高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在保证续保期 间内,我们 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投保人 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未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向我们提出停止保证续保申请,并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见本条款第 4.3条“宽限期”)内,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的,本主险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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