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公司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公司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本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本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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