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受益人,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形复杂的,
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该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1)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2)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3)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们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十六条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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