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如适用者)、退还现金价值(如适用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如适用者)或返还保险费(如适用者)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如果我们按照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我们不会重复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第二十八条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我们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性别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二、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重新计算实际应给付的保险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当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我们,您未以有效方式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您。有效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话变更等我们认可的形式。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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