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一、身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在前述情形下,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证明;(四)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三十日后仍未做出核定,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从第三十一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 周岁12 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犹豫期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