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 ( 见 7. 19 ) 均根据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 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2.4 投保 范围 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5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1 受益人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二)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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