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同时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1.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可选保险期间为10年,20年,30年之一或下列之一:1.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单周年日;2.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3.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保单周年日;4.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2.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3.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终止。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如果您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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