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1,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6.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2(含)之前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见 1.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3,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61 周岁,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若被保险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不计。2 交费期满日指最后一期应交保费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例如:交费期为 20 年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二十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清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
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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