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释义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9.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见释义 9.4)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 高残(见释义 9.6),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120%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见释义 9.7)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身故或者高残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别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 医院(见释义 9.8)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上述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 9.9)。因上述第(2)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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