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复星联合附加康乐一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 周岁4 4 计算。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 有效身份证件5 5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2.2 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1 保单年度: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2 保单周年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 约定交纳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5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一) 首次恶性肿瘤 复发 和持续 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被 确诊 初次发生6 6 恶性肿瘤7 7 ,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 年8 8 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9 9 由 专科医生10 确诊仍处于 恶性肿瘤状态11 ,则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公司给付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二)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被保险人在 满足首次恶性肿瘤 复发和持续 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12 后生存满三年或以上,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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