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12 ,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诊断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赔付。(2)保费豁免开始后,本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3)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4)自首次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本合同 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本公司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12 疾病终末期阶段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责任免除,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 毒品 14 。(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6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17 的机动车 18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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