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附加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 11.1)文件。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生效日相同,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相同。
1.4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若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2)。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附主合同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见 11.4)并经医院(见 11.5)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早期危重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
早期危重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早期危重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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