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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玺盈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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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玺盈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提供生存、身故保障及保单红利,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的十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ü  第一章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招商仁和玺盈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招商仁和玺盈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和保险费支付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基准计算。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四条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的十日为犹豫期,请您在此期间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1、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的首日。

2、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3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该保单年度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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