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仅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及“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1次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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