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 康爱无忧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爱无忧 A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不满 61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 1.1 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和本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第 2 款恶性肿瘤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恶性肿瘤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或本合同
所指的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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