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责任: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者全残,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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