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智赢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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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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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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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和保单年度(见10.2)均以生效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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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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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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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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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与基本保险金额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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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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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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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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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生存年金 | 本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元,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 (2)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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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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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6),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7)的机动车(见10.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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