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180天,意外无等待期)后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按基本保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1)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4)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180天,意外无等待期)后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180天,意外无等待期)后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按照基本保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原位癌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原位癌:指异型增生的细胞在形态和生物学特性上与癌细胞相同,并累及上皮的全层,但没有突破基底膜向下浸润。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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