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保险责任,四、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 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 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祝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 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医生明确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医生明确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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