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的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 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祝福金领取年龄:30、35、40、45、50、55、60、65、70、75、80、85岁。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1、若意外身故,本公司按照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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