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
2.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
3.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2%给付。
二、特别生存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年金、特别生存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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