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天-55周岁,交费方式:趸交、限期年交(3年、5年、10年),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8周岁,承保限制:1、本保险每份保费为1000 元,整数份承保。2、趸交最低承保份数50份,3年、5年交最低承保份数10份,10年交最低承保份数3份,按整数份承保。
加费规则:无职业及健康加费,本险种可在新保时附加“附加聚宝盆(B 款)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聚宝盆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附加个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并可接受续保。
可在新保及主险生效日对应日附加“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附加天天吉祥意外身故定期寿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险种,并可接受续保。(说明:主险交费期为5年、10年交,且年交保费≥5万元可附加“附加聚宝盆金账户”),保险责任。
自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年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年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年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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