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XX分工作通知书〔2016〕321号 签发人: **
关于开展**分公司10月业绩方案的通知
本激励方案共由2个方案组成,奖励对象含营业区/三级机构、业务员,奖励方式有费用额度下拨、佣金加款、旅游
方案一:10月首周件件奖
一、方案目的:为了推动10月业务节奏前置,提升10月首周活动率,通过件均6000三大产品销售提升NBEV,为下半年业绩目标达成奠定基础
二、方案对象:全省各营业单位
三、方案时间: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8日
四、奖励办法:
竞赛期间初审且当月承保单件考核FYP6000元(含)以上的保单,每件按200元/件奖励费用到营业单位。
五、兑现方式:
下划费用到获奖营业单位,营业单位按自定配套方案报销获奖额度
六、方案附则:
1、方案奖励上限:10-11月方案个人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2000元,超过12000元部分不予兑现;
2、本方案奖励保单除吉星盈瑞、尊越人生、聚富年年外,其余保单要求非裸单才可享受方案;智胜保单主险保额需在15万(含)以上;
3、本方案奖励的保单包括9月底MIT上传且指定生效日在10月的保单和9月底MIT上传但无法指定生效日的保单,在单证上注明“10月单”,扫描时间在10月的保单;
4、9月份参会率不足50%的营业单位,则该方案获取标准按7折享受;
5、兑现费用额度由分公司下划到各营业单位,费用使用符合《机
构个险激励费管理办法(2016版)》的规定要求,自定配套方案奖励对象为业务员,需明确税款承担方式;奖励税款由获奖业务员自行承担,税款通过佣金系统扣除;
6、撤件保单以保单重投时间作为方案入围计算;
7、未经初审直接承保保单不计入奖励;
8、最终数据以总公司ELIS系统为准,减契撤;
9、分公司将于11月30日前完成该方案兑现;
10、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属分公司销售企划部。
方案二:“舞动金秋 聚**”
一、方案目的:推动收获金秋业务达成、2016年业务圆满收官,
奖励在收获金秋中有卓越贡献的部经理/课长、高管和绩优人员
二、竞赛时间:2016年10月1日—10月31日
三、竞赛办法:
(一) 个人绩优入围奖
1、竞赛对象:全省个险业务员
2、竞赛内容:竞赛期间内初审且当月承保累计考核FYP≥10万,奖励**开门红外出学习和自由行资格一个。
(二) 高管入围奖
1、竞赛对象:营销05、06高管、区拓育成一个(含)以上展业
区的区主任(以竞赛期末职级为准)
2、竞赛内容:
(1)竞赛对象所辖系列团队当月承保活动率≥80%;
(2)竞赛对象所在的营业部/展业课当月承保考核FYP年进度≥8%
同时达到以上两个条件的高管,奖励**开门红外出学习和自由行资格一个。
(三)部经理/课长入围奖
1、竞赛对象:全省营业部经理/课长(以竞赛期末职级为准,无头部、无头课不参赛)
2、竞赛内容:
(1)按照竞赛期末人力规模分组,营业部/展业课活动率达到以下标准:
50人以下营业部/展业课当月承保有效活动率≥75%;
50人(含)—100人营业部/展业课当月承保有效活动率≥70%;
100人(含)以上营业部/展业课当月承保有效活动率≥
65%
(2)竞赛对象所在的营业部/展业课当月承保考核FYP年进度≥8%
同时达到以上两个条件的部经理/课长,奖励**开门红外出学习和自由行资格一个。
若总监、区部经理及系列300人以上处经理达到以上两个条件,奖励**开门红外出学习及自由行尊贵资格一个。
若高管、部经理/课长同时达到个人绩优奖入围标准,除奖励**开门红外出学习和自由行资格一个外,额外奖励2000元,通过佣金系统发放。
(四)片区入围奖
1、竞赛对象:五大片区
2、竞赛内容:
竞赛期内片区当月承保有效活动率≥65%,奖励片区2个**开门红外出学习和自由行资格。
(五)TOP30强特别奖励
在部经理/课长入围人员中,所在营业部/展业课10月承保考核FYP排名前25名人员,及50人(含)以上营业部/展业课10月承保考核FYP达成率排名前5名人员,还将获得**高端国宴资格和观看特色表演资格一个。
四、竞赛附则:
1、本方案奖励的保单包括9月底MIT上传且指定生效日在10月保单和9月底MIT上传但无法指定生效日的保单,在单证上注明“10月单”,扫描时间在10月的保单;
2、TOP30强特别奖励中两项排名不兼得,若考核FYP/达成率相同,以活动率为第二排名依据;
3、9月份参会率不足50%的营业单位,则该方案获取标准按7折享受;
4、黑名单人员不计入方案奖励;
5、撤件保单以保单重投时间作为方案入围计算;
6、未经初审直接承保保单不计入奖励;
7、奖励税款由获奖业务员自行承担,税款通过佣金系统扣除;
8、方案奖励上限:10-11月方案个人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2000元,超过12000元部分不予兑现;
9、获奖人员本人需要参加旅游;
10、方案最终结果以MIS系统承保数据为准,减契撤;
11、分公司将于11月31日前完成兑现;
12、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分公司销售企划部。
特此通知
分公司销售企划部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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