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 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豁 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 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 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 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 手术,共计五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 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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