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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乐鑫宝终身寿险利益条款4页.doc

  • 更新时间: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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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乐鑫宝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乐鑫宝终身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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