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释义)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 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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