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投保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 (6)投保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 义),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7)投保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驾驶滑翔机或 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特技表演(见释义) 、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主险合同的 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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