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投保范围:出生28天—15周岁身体健康者保险期间:生效日—3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1、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后起180日内,首次发生并确诊患36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后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患36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2、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后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患特定疾病((白血病、脑炎或膜炎后遗症),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3、身故保险金: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以外情形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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