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关爱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关爱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少儿特定疾
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至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 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
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十七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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